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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划生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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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职业学院计划生育协会章程
2015-04-13 15:15  


第一章
第一条:潍坊职业学院计划生育协会是在学院党委、行政的领导下,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团体组织。
第二条: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教职工自愿实行计划生育,使人口增长与经济、社会发展相适应,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。
第三条:本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,组织教职工实行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监督、自我服务,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。
第四条:本协会承认《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》,自觉接受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和帮助,结合学院实际开展协会工作。
第二章
第五条: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、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。
第六条: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,组织会员发挥带头作用。带头学习和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,自觉的转变旧的婚育观;带头实行计划生育,按照政策规定生育;带头联系群众、服务群众,促进计划生育和谐发展。
第七条:促进计划生育科研工作的开展,普及避孕节育和优生、优育、优教、科学知识,主动为育龄夫妇排忧解难。
第八条:组织会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,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,提出建议。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,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,维护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
第九条: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每三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条: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:制订、修改协会章程,决定协会方针、任务、选举理事会,审查理事会的计划和工作报告,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宜。
第十一条: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处理本会日常工作,制定协会工作计划,领导本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二条:理事会负责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,并配备适当的专兼职干部。
第十三条:本协会会址设在学院工会。
第四章 会  员
第十四条:凡承认本协会章程,拥护计划生育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愿意和支持实行计划生育,志愿参加本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的,可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。
第十五条: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对协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。
第十六条:会员有执行协会决议、遵守会章承担协会分配任务的义务。
第五章 附  则
第十七条:本《章程》由学院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:本《章程》自制定之日起生效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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